同治十二年癸酉(一八七三)春正月丙戌(初六日),以李宗羲为两江总督,并充办理通商事务大臣(前山西巡抚)。
戊戌(十八日),谕军机大臣等:『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请派员办理日本国换约事宜」一折,日本国通商条约,上年经李鸿章与该国使臣会同议定;兹该国使臣来津换约,着派李鸿章将上年所立条约妥为互换。其条规二本,即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发交李鸿章祗领照办。其觐奉国书一节,着李鸿章于换约时体察情形,妥慎酌办。将此谕令知之』。
——以上见同治朝「东华续录」卷九十六(同治九十六)。
冬十二月庚寅(十六日),召王凯泰入觐,以李鹤年兼署福建巡抚(由闽浙总督署)。
——见同治朝「东华续录」卷九十八(同治九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