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十年辛未(一八七一)春正月乙卯(二十五日),以文煜兼署闽浙总督。
——见同治朝「东华续录」卷八十九(同治八十九)。
秋七月丁酉(初九日),谕军机大臣等:『李鸿章奏:「日本议约渐有端倪,并将往返信函钞录呈览」一折,日本与中土最近,又自托于同文之国;见在议立修好条规、通商章程,自不必沿袭泰西各国旧套。该督督饬应宝时、陈钦与该使臣反复辩论,大致均已允服遵照。惟章程内请添「凡两国准予别国优恩及有裁革事件,无不酌照施准」一条,仍是「一体均沾」之意;应宝时等覆该使臣信函,颇足折服其心。即着李鸿章饬令应宝时等力持定见,悉力开导;总期妥为酌定,以示区别而杜弊端。并将办理情形,随时具奏。将此谕令知之』。
九月甲午(初七日),令英桂留京,以张之万为闽浙总督。
——以上见同治朝「东华续录」卷九十一(同治九十一)。
冬十月辛巳(二十四),张之万开缺养亲,仍以文煜兼署闽浙总督(由福州将军署)。
十一月己丑(初三日),以李鹤年为闽浙总督。
——以上见同治朝「东华续录」卷九十二(同治九十二)。
同治十一年
同治十一年壬申(一八七二)春二月戊辰(十四日),以署两江总督何璟兼署办理通商事务大臣。
——见同治朝「东华续录」卷九十三(同治九十三)。
秋七月己酉(二十七日),改福建淡水厅训导为教谕,定学额八,永广二名;增设噶玛兰训导,定学额五名,永广一名。
八月壬戌(初十日),命文煜等整顿福建营伍。
——以上见同治朝「东华续录」卷九十四(同治九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