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奉

上谕陜西兴安州于康熈四十五年河水泛涨冲塌城垣房屋漂没各案仓粮共六千四百四十余石曽经鄂海以此项粮石皆兵民积蓄之需不便亏缺题请令官绅士庶不拘多寡量力捐输在案但自题请捐补以来闻止捐过粮谷七百余石尚亏欠五千六百余石未曽补足朕思当日公捐之举本系听従民便今事歴多年着将官绅士庶捐补之举晓谕停止其兴安州应补粮石或照陜省现动五分耗羡采买粮石存贮社仓之例令该督抚酌量办理具奏

陕西通志 · 第 209 / 23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