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二十二年,与英吉利国道商,在江宁立约十三条。

二十四年,与米利坚国通商,在广东立约三十四条。

二十七年,与瑞典那威国通商,在广东立约三十三条。

咸丰元年,与俄罗斯国议定在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十七条。

八年,在天津与俄罗斯国立约十二款,英国五十六款暨通商章程十条,米利坚国三十款暨通商章程十款,法兰西国四十二款暨通商章程十款、又章程补遗六款。

又与俄罗斯国立瑷珲城约三款。

十年,在京续立条约:俄罗斯国十五款、英吉利国九款、法兰西国十款。

十一年,与俄罗斯国立黑龙江定界记文。

又与德意志国布路斯国立通商税务公会条约四十二款暨通商章程十款。

又与英吉利国在长江各口暂订章程十二款并各口通共章程五款。

清会典台湾事例 · 第 33 / 3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