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九十七。
·直省火器
嘉庆五年奏准:崇文、朝阳、东直、安定、德胜、西直等六门存储木镶铜炮十一位,东便、右安、广渠、西便等四门存储台湾浑铜神功、铁神机、神枢等炮三十七位,交造办处添安星斗,修理完好。
十年谕:『台湾水师关系紧要,前经玉德等奏请添造梭船三十只;当即降旨准行。所有此项船只应配大小炮位,据玉德等奏称「查明水陆各营并无余炮堪以抽拨」;着照所请,即行动项如数制造,以资缉捕之用;照例核实报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九十八。
·船政·
战船
浮梁渡船
·战船
雍正三年覆准:福建省福州、漳州二府各设一厂,福厂,委粮驿、兴泉二道轮年监修,漳厂委汀漳龙道监修;其两厂监督副、参将遴委之营弁均报部。台湾水师等营战船,于台湾设厂,文官委台湾道、武官委台协副将会同监督修造。
七年议准:福建省金门、海坛二镇战船,另于泉州设厂,专委兴泉道:福厂,专委粮驿道监造。其泉厂协办武官,于金门、海坛镇标游击内遴委。
十一年议准:直省修造战船报销限期,直隶限以四月;福建台湾限以十月,其余各厂限四月;山东限六月;江西大修拆造限三月,小修限二月;江南限四月;湖广大修拆造限六月,小修限四月;浙江限四月;广东琼州限六月,其余各厂限四月:均以工竣日起限。
乾隆二年议准:福建省内地及台、澎战哨船届修之年,分案估报;经管官弁将应修之船于届期后一月内驾赴本厂,承修之官验明收管。其估报核题,内地限一月,台湾再展限两月。倘不依期解厂,该督即将经管官弁参处;如船已到厂而承修之官不即验勘、勒索收管并逾限不行覆题,致迟误船工,将承修之官照例参处。
六年议准:闽省战船桅木,仍令各道采办。除台湾远隔海洋,仍循旧例外,其兴泉永道承修之泉厂,令兴、泉、永三府州协办;汀漳龙道承修之漳厂,令汀、漳、龙三府州协办;盐法道承修之福厂,令延、建、邵三府协办。
八年议准:福建省修造战船津贴银,福、泉、漳三厂小修,每部价百两加津贴银一百三十两,大修加一百二十两、拆造加一百十两;台厂小修,每部价百两加津贴银一百十两,大修加百两、拆造加九十两。
十二年覆准:闽省台厂修造战船,照内地例给予津贴并另加三分外,再加运费银二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三十六。
乾隆二十五年议准:闽省裁汰水师提标前营「年」字十四号,后营「清」字十四号,金门镇标左营「金」字十七号,铜山营「纪」字十六号,海坛镇标左营「永」字十二号,右营「固」字十四号、十五号,澎湖协右营「宁」字十三号、十七号、十八号,台协中营十七号、十八号等十二船;并将澎湖协左营「绥」字十八号一船拨补右营,台协右营「波」字八号一船拨补中营,以应操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