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一。 ·缓征 雍正二年覆准:福建省台湾遭匪类蹂躏,五十九年未完稻粟,分作三年带征。 乾隆五年题准:福建省台湾府属凤、台二县三年分秋被旱灾,其田园、官庄应征银米,被灾八、九十分者,分作三年带征;五、六、七分者,分作二年带征。 六年谕:『福建台湾地方上年秋间缺雨,收成歉薄;今春以来,米价日渐昂贵,小民谋食艰难,纳课尤为竭蹶。多年旧欠,已概行豁免;至乾隆四年以后未完银粟,统俟本年十月成熟之后征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