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元年,福建台湾府设淡水捕盗同知一人。

五年,福建设台湾府通判一人,驻澎湖;裁澎湖巡检一人。

九年,改福建台湾府淡水同知驻竹堑。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六。

乾隆三十一年,福建裁泉州府西仓同知,改设台湾府北路理番同知一人;其南路台湾、凤山两县社民甚少,改海防同知为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

三十二年,改福建台湾府淡水同知所属八里岔巡检为淡水厅属新庄巡检。

五十一年,改福建台湾府理番同知驻鹿仔港。

嘉庆十六年,福建设台湾府噶玛兰通判一人,驻五围;设罗东巡检一人,兼司狱事。

光绪元年,福建台湾置台北府,设知府一人;裁淡水厅同知一人。

又改台湾澎湖厅属(按应为彰化县属)噶玛兰通判为台北府分防通判,驻基隆;移台湾南路同知驻卑南;改北路同知为中路同知,驻扎水沙连:各加「抚民」字样。

八年,福建台湾府设抚民通判一人,驻埔里社。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七。

·各省直隶州知州等官

台湾省,台东直隶州知州、州同、州判、吏目各一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八。

·各省知县等官

福建台湾,台湾府属台湾、彰化、云林、苗栗四县、台南府属安平、凤山、嘉义、恒春四县、台北府属淡水、新竹、宜兰三县知县各一人、典史各一人,彰化、凤山、嘉义三县县丞各一人,噶玛兰县丞一人,台湾县葫芦墩、彰化县、淡水厅大甲、凤山县枋寮、嘉义县斗六门、佳里兴巡检各一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九。

康熙二十三年,福建置台湾、凤山、诸罗三县,隶台湾府;各设知县、典史等官。

雍正元年,析福建台湾府诸罗县北半线地方置彰化县,仍隶台湾府,设知县、典史等官。

九年,移福建台湾县县丞驻罗汉门;凤山县万丹地方,添设县丞一人,管辖淡水、枋寮口等处;移原设淡水巡检驻大崑麓;诸罗县笨港地方,添设县丞一人;移原设之佳里兴巡检驻盐水港。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十。

乾隆二十六年,移福建台湾府凤山县万丹县丞驻阿里港,移台湾县新港司巡检驻郡城。

五十二年,改福建台湾府诸罗县为嘉义县。

又改建福建台湾府凤山县城于埤头街,移下淡水巡检驻旧城,移阿里港县丞驻下淡水。设北路斗六门县丞一人,归嘉义县辖;移原设巡检驻大武。

五十四年,改福建台湾县罗汉门县丞为罗汉门巡检,改新庄巡检为新庄县丞。

嘉庆十六年,福建设台湾府噶玛兰通判所属县丞一人,隶彰化县。

道光二十七年,改福建嘉义县斗六门县丞归嘉义、彰化二县管辖。又改台湾县罗汉门巡检归台湾、凤山二县管辖。

清会典台湾事例 · 第 6 / 3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