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年十一月二十日,福建台湾道刘璈。

按察使衔、二品顶戴、福建台湾道、音德本巴图鲁,为详请事。

窃照职道前因台南安、旗二口阅十余日并无一法船巡泊,按照万国公法作为弛封免致专碍通商缘由,详请宪鉴并照会台南、北领事暨税务司电呈外务、驻京各大臣并总税司去后;业准台湾英领事照复,亦以为万国公法应作弛封,并电呈在案。兹十一月二十三日复准施领事照会,并绎就华文、英文法虏再示封禁台湾各口告示称:『此次封口既经暂且废弛,合再从新出示封禁』等由。职道按公法二十八节「战者行封港事既系明告而封,其弛封时亦当速告而弛;否则,即为使诈于局外之国」等语。查法船前次冒昧封口,已违公法;及至弛封,并不速报与国,尤自蹈使诈局外之咎。现复从新告封,仍旧使诈故熊。窃谓法将在台既不能与华兵力战、又屡为民团击败,乃徒以虚言封禁海口为名。专害通商,各国商民何堪屡受诈扰;且既称中历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再行封禁,何以二十、二十一等日在安、旗口外先有击害民船之事?种种悖理诈为,实属有忝敌国体制!且迭奉谕旨保护友国通商,既被法人无端扰乱,仍未便缄默不言。究竟前次弛封不告、忽告再封,通商各国应否甘受其诈?抑照使诈例理论之处?想各国朝廷自有公议。除照会领事暨税务司转电外务、驻京大臣并总税务司外,理合详请宪台俯赐分别核办,实为公便。

除详南北洋大臣、本省钦宪左、杨、本省军抚宪、督办抚宪刘、广东钦宪彭、广东两院宪并分别移行外,为此备由,伏祈照详施行。须至正详者。

右详钦差帮办军务头品顶戴总督闽浙部堂杨。

法军侵台档案 · 第 31 / 4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