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民田地、山塘一千三百九十七顷二十三亩。
官田、地、山一百六十六顷五十二亩七分三厘。
田一百五十一顷六亩三厘。
官租田一百三十四顷三十二亩一分;
职田二顷三十亩七分三厘;
废寺田三顷六十二亩一分;
今没官田五顷八十六亩七分;
官学田四顷九十四亩四分。
地一十顷一十五亩。
官租地九顷八十亩五分;
职地一亩二分;
今没官地二十八亩二分;
官学地五亩一分。
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
官学山五顷二十三亩七分;
废寺山八亩。
民田地、山塘一千二百三十顷七十亩二分七厘。
田一千一百八十二顷四十九亩八分七厘;
地四十顷一十一亩一分;
山七顷九十七亩;
塘一十二亩三分。
嘉靖十一年造册
官民田地、山塘一千三百九十七顷六十三亩三分。
官田、地、山一百六十六顷五十二亩七分三厘。
田一百五十一顷六亩三厘。
官租田一百三十四顷三十二亩一分;
职田二顷三十亩七分三厘;
废寺田三顷六十二亩一分;
今没官田五顷八十六亩七分;
官学田四顷九十四亩四分。
地一十顷一十五亩。
官租地九顷八十亩五分;
租地一亩二分;
今没官地二十八亩二分;
官学地五亩一分。
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
官学山五顷二十三亩七分;
废寺山八亩。
民田地、山塘一千二百三十一顷一十亩五分七厘。
田一千一百八十二顷六十六亩七厘;
地四十顷一十五亩一分;
山八顷一十七亩一分;
塘一十二亩三分。
嘉靖二十一年造册
官民田地、山塘一千三百九十六顷六十六亩四分三厘。
官田、地、山一百六十四顷六十亩七分三厘。
田一百四十九顷一十四亩三厘。
官租田一百三十四顷四十亩一分;
职田三十亩七分三厘;
废寺田三顷六十二亩一分;
今没官田五顷八十六亩七分;
官学田四顷九十四亩四分。
地一十顷一十五亩。
官租地九顷八十亩五分;
官职地一亩二分;
今没官地二十八亩二分;
官学地五亩一分。
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
官学山五顷二十三亩七分;
废寺山八亩。
民田地、山塘一千二百三十二顷五亩七分。
田一千一百八十三顷二十一亩七厘;
地四十顷一十五亩一分;
山八顷五十七亩二分三厘;
塘一十二亩三分。
嘉靖三十一年造册
官民田地、山塘一千四百一顷五分四厘。
官田、地、山一百六十三顷九十四亩六分四厘。
田一百五十四顷四十八亩一分四厘。
官租田
职田二顷三十亩七分三厘;
废寺田三顷六十二亩一分;
今没官田
官学田四顷九十四亩四分。
地一十顷一十五亩。
官租地九顷八十亩五分;
职地一亩二分;
今没官地二十八亩二分;
官学地五亩一分。
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
官学山五顷二十三亩七分;
废寺山八亩。
民田地、山塘一千二百三十二顷五亩七分。
田一千一百八十二顷二十一亩七厘;
地四十顷一十五亩一分;
山八顷五十七亩二分;
塘一十二亩三分。
屯田
永宁卫左所计三十三顷六十亩,坐本县光德、永安等里。
永宁卫右所计一十五顷,坐本县新溪、来苏等里。
永宁卫中所计一十六顷八十亩,坐本县新溪等里。
永宁卫前所计三十三顷六十亩,坐本县崇善等里。
永宁卫后所计六十七顷二十亩,坐本县龙涓、崇信等里。
十一、户口
《周礼》:“男女生齿皆书,献民数于王,王拜受之,重邦本也。”历代以来,使者巡行郡邑,必先考口丰耗,而示劝惩,此抚字之政,所当加意也。志《户口》。
唐开元后,户口始有可考,然甚疏略。及宋至道间,诏更籍天下户口。元丰八年,又挈主客户归籍,以丁力、资产轻重差役。
宋
淳祐间,主户一万三十五户,客户五千三百八十二户;主丁一万三千四百六十二丁,客丁六千二百七十三丁。
元
以南北人户,分为十等,立法科差,其详不可考。
国朝
每十年攒造赋役黄册,书其户口,以定版籍,然非良有司,而妄增欺隐之弊,终莫能免也。今自洪武二十四年,考至嘉靖叁拾壹年造册。
洪武二十四年造册 人户一千九百八十户,人口九千一十六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