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儒教疏略于杀子自杀
仁为四德之首,固重矣。然行仁有序,立爱自亲始。今律例弑亲者,凌迟处死;杀子者,不抵罪;自杀者,则无以处之,可谓疏矣。
二、杀子之罪重于杀人
夫亲与子同有灵魂,皆天主所生也,弑亲不孝已极,凌迟固当;杀子者何独无罪耶?盖人未有不爱亲而能爱人者,未有不爱己而能爱亲爱人者。天教杀人之罪重,弑亲杀子之罪更重于杀人,以亲为生我之人,子为我生之人,其亲同也。
三、杀己之罪重于杀亲
杀己之罪更重于杀亲,以己为天主所生之人,天主生天地万汇以养我,恩至厚矣;宇宙一切生命悉听人杀,独不许杀人;若杀人而至于弑亲,残忍极矣,况至于杀己乎?
四、自杀者,佛氏启之
为其事者,佛氏启之也。佛家轮回之言曰:“早死蚤脱生,常常得后生。”于是人受患难困苦,遂尔自尽,希图轮回善地,得后生也。此误尽天下众生无算也。
五、自杀有违天命
曾不知天主予我以生,我违天之命自戕其生,又波累众人,拖人入阱永苦之狱,自不免矣。此王法之所不及,必须天教以补之也。此天教之有补于儒教者十五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