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七年十一月日为媒人洪宗嫂

在场知见人胞兄林柳

保家人郭宝

代笔人施清芳

立手摹甘愿杜卖女子尽根字人梁氏

(二二)卖女子字

立卖女子字人林汉官,有亲生女子名唤某琼,年登九岁。汉因为家中清淡,无奈,将此女出卖他人。即托媒引向与简阿示出首承买,到淡水任从转卖于人。三面议定身价银伍拾六大元正;其银即日同媒交收足讫,林汉愿将此女交付简阿示娶到淡水,不敢异言生端。亦无来历不明;如有此情,林汉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卖女子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林汉同媒亲收过字内身价银伍拾六大元正,再照。

台湾私法人事编 · 第 292 / 32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