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十二年二月日知见人母黄铅代

妻蔡娼代

立卖尽根子字人简红氏

为媒人张简田

代书人简芳标

(一九)卖子字

立嗣字人潘阿力,今来向得姑仔角番潘在乳、妻毛皆生有三男,今因家中欠缺银钱要用,想起无奈,尽问房亲、伯叔人等俱各不能承领,托中将此二男出卖交于潘阿力出首承买。当日并中三面言定小儿名乌浪,面说价银陆拾大元正,即日银、字两交明白,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等情。其男卖过之后,即潘阿力永远为子,友父子不得异言生端意说。日后两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字壹纸,付执为照。

又批明:实领到二男价银陆拾大元正,所领是实。

又再批明:中金花押酒席银拾大元正。

大清光绪捌年岁次壬午年八月十三日说合中人李马赐潘皆问

在场见人潘砂犁潘砂岳

潘吧也林

潘加必庄士诘

知见人贡人抄里邻潘糖赐

潘万鹿

代笔人李阿宝右姑弄邱阿力

王阿苟王必昌

立卖子字毛皆

(二○)甘愿过房字

立甘愿过房人陈莫,有亲生第二男子一口,年登四岁,名叫得老。今因乏银营生,与妻商议,愿将此子托中引就与杨尘娘过房为子,三面言议六八佛银贰拾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男子随即交付银主前去抚养,两相往来。日后长大成人,承接陈、杨两家香烟;倘风水不虞,算是天数,不敢异言。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甘愿过房字壹纸,送执为照。

台湾私法人事编 · 第 264 / 32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