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四十二年部议

少壮乞丐,严饬保甲并丐头管束;若纵容为匪,即将保甲等分别惩治。

(二○)幼女出贌为戏子例

立贌字人蔡鬃观、蔡牛港叔侄,祖居漳州府漳浦县,因祖父移居■〈王葛〉玛兰,并无生理头路,与胞叔鬃相议,将同弟蔡媳妇仔,年中十三岁,生于八月十三日申时建生;此媳妇仔系是同叔蔡鬃观抱养之子,因家中欠乏银用,将媳妇仔贌与胡莲观、胡菊观兄弟为七子班,面限六年为满,三面言约每年身金银三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足,媳妇仔听菊、莲兄弟教管。并无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等情,牛港支挡,不干贌主之事。口恐无凭,立贌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闰八月蔡牛港先去佛银四大员。

台湾私法人事编 · 第 35 / 32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