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明受者具缘

\(已知戒法。受必藉缘\)。

一是人道。诸天.修罗.地狱.饿鬼.畜生不受得故。二须诸根具足。颠狂.痖聋.身相不具。亦不得受。三须身器清净。曾破佛戒.造重恶业亦不得受。四出家相具。须剃发。着袈裟。若着外道俗服。不名受具。五得少分法。谓须先受沙弥十戒。又早办三衣一钵。不得假借。年岁满足。先请三师七证。然后从僧乞戒。一缘有缺。法则不成。

芝园遗编 · 第 49 / 62 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