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庆四年十一月日。

代笔并为中人邱相龙

立给店地基地业主陈有为

(一三)

本宅有店地一坎,坐落涧仔沥新店街,前至路后八丈为界,左至黄生墙壁,右至黄如湘墙壁;四至明白为界。兹给与彭阿己前去起盖成店,递年完纳本宅地租银四钱正,给单执照,不许少欠分文,亦不许窝匪聚赌等弊;如有此情,立逐出店。倘欲回塘转退下手,须同下手之人到馆言明,不许私退私典,妄退匪人,致滋事端。合立垦单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八丈外经踏四丈,付彭阿己起盖,批照。

再批明:茅店该地租银二钱,瓦店逐年该地租银四钱正,批照。

业主。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597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