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七年八月日。

代笔蟹德安

在场李逢来

垦户吴定新

同立合约字

通土(屯目等)

(一七)

此路麻薯旧屯外委潘业户,通事为立给清丈,完纳大租口粮执照事。据大安溪底庄一带埔地,乃系麻薯旧屯公埔之地,前招佃给垦,开辟田园,尚未配纳大租口粮,经前外委赴淡分宪宁禀请示谕,恩准请厘勘丈,按甲定租。迨至巳亥年,本外委并各社通土、业户、屯目等到场清厘,丈得七块厝庄佃户张銮屯田零甲二分零厘零丝零毫,按定逐年应纳大租粟一石六斗零升零合,定六月早、晚季完纳清款,不得少欠短折,温冇抵塞,向麻薯,旧屯给单完纳,永为定规,不得致误。合立给清厘丈单,付执为照。

批明:所定大租每甲应纳八石,水隘仍有四石,给单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574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