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六年十二月日。

立收碛地银字人何占梅

(六)

立招贌耕契字水里社番归阿抵汝加己,有承母遗下应分得山园一所,坐落土名在三块厝仔庄西势,东至玉振园界,西至阿招大仁园界,南至阿招眉班、六天生二人园界,北至乌肉安高园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自情愿将此园先问房亲伯叔兄弟姊妹侄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汉人郑执官出首承贌,三面议定时值价银三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园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不敢阻挡。此园自愿贌耕,限至道光七年起,至道光二十年止为满,汝等备足贌耕内佛银取赎契字;如若无银可赎契字,不拘年限,任从银主永远掌管耕作,不得刁难。保此山园系汝等承祖遗下应份物业,与房亲伯叔兄弟姊妹侄及社番通土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汝等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招耕贌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招贌耕契面佛银三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551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