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十四年(甲午岁)三月日。

知见番亲斗歪打老本

本场通事□□□

社丁□□□

代笔社记□□□

立典收现租碛底银字番六茅后那

妹阿敦奴后那

(二○)

立收典田租银字旧社番阿为毛干,同妻六路后那,有承祖父遗下水田一处,坐落土名车路塘,四至界址、原有界址分明,递年额租榖二十石正,包一九孔五在内。又言抽出伙食榖二石正,番主早、晚二季均量外,仍实有租榖一十八石正。兹因番阿为乏银费用,前向原耕人魏德仪官手内收过典租银一百二十大元,又收碛底银二十三元五毛正,即番亲收足讫;当日经土甲三面言定,将此田租一十八石,交付银主自耕自收,逐年一百二十大元,每年抵利清款。其银母不拘年限,银还租还;番主如无银还,将租照约任从银主永远抵利,番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人番甘愿,两无迫勒,今欲有凭,立收田租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实收字内典租佛银一百二十大元,又收碛底银二十三元五毛正,亲收足讫,批照。

再批明:抽出伙食榖二石正,早、晚二季均量番主,不得拖欠升合,批照。

批明:光绪三年十二月间,对番主之孙婿阿敦投立过新约,此约字不堪行用,批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492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