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十二年八月日。

代笔人庄士希

在场知见人黄天肥

出开垦契字水社化番草地主目改旦

(二)

立出青山垦字人吧农观,承父遗下有山场一所,坐落土名莲花池透至火焙坑、蛟龙坑等,东至三角仑大龙顶,透至槌仔寮大龙顶分水为界,西至蛟龙坑大龙顶分水为界,南至火焙坑、蛟龙坑山尾合水为界,北至透过舂敉坑头猴洞石壁对面倒水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观自己无力耕作,向得邱新发出首承垦,观实收到垦字银一十大员正,即日清收足讫。发开垦为业,戊子年冬起,至辛丑年终,计共一十年为限。开出成田之日,垦内每年应纳田租银三员正,永不得伸,租银照垦字所行。当日三面议定,亦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出垦字一纸,银、字两相交讫,永远掌管为业,立批,执照。

即日批明:实收到垦字银一十六员正,立批。

又批明:年限十一年,限满之日,成田每年应纳田租银三员正,立批。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453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