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十三年十一月日给。

右谕通知。

第七节草地租及亢五租

(一)

立出开垦字水社化番头目草地主目改旦,有承祖父遗下草地一所,址在木屐兰毗连长寮内外茄道坑等处,东至木履兰大山仑为界,西至长寮坑连烘头屐为界,南至大山尖顶为界,北至廍亭山连仑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草地旷远,又兼凶番出没之区,房亲番等不能开耕种作,兹有吴忠凤为人慷慨,明干耐劳,自备垦底银五十五大元正,前来给垦。其草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垦首前去掌管,自备工本招佃开垦,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保此草地系是旦承祖父遗下物业,与别番人等无干;如有不明等情,旦一力抵挡,不干垦首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合立开垦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452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