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五年十二月日。

(代笔在见)□□□

投仔

立合约业户番爱箸辘

爱箸仔

(三)

立招佃业主岸里社土官敦仔,自己本社马岗厝后埔地,招得黄秃锡兄前来贌垦犁份一张,配丈五甲,东至番田为界,西至王良田为界,南至徐献芹田为界,北至岸番埔园为界;四至分明当日即收过埔底银三十两,其埔丈明五甲,议定首年每甲纳租榖四石,次年纳租榖六石,三年纳租榖八石,三年以后,每甲八石,永为定例。其租榖要重风干净,不得以湿冇抵塘等情。其榖在庄交纳,每石照庄例贴车工银四分五芦。其租粟莳早冬,即早冬交纳;若插莳晚冬,俟晚冬完纳;年有丰凶,两无加减。至庄修筑坡圳、桥路杂费等项,系佃人自己料理,不干业主之事;倘欲别创及退回内地,必先问明业主,查无拖欠租粟,及承退之人诚实,准其退回犁头工本银两,业主不得异言阻挡。今欲有凭,立招佃批一纸,付为执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392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