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四十四年十一月日。

立垦字猫罗社番□□□

代书(自己)

知见□□□

(二二)

立给佃批契字猫罗社番田子眉,有承祖父遗下应份山埔一所,坐落土名址在竹兴坑东畔,东至大耳为界,西至番公山为界,南至泉水坑为界,北至庄家山为界;四至界址同踏明白。今因无力垦种,愿将此山埔出给佃批于人,先尽问内外番亲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竹兴坑汉人廖来观出首承给垦种,边出花剑银二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山埔随即踏明,交付银主来观前去管掌耕种,或栽插果子及竹木、杂物等项,任从其便,不敢阻挡。倘若日后变卖,开筑风水,业佃相商酌量,不得私相授受。三面言议年配纳番业主眉大租钱一百文正,不得少欠,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山埔系是眉承祖应份物业,与内外番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给他人,并及上手交加财物不明等情;如有情弊,系眉一力出首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给佃批契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佃批契字内花剑银二大员正完足,再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339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