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奉。

(九二)

钦加五品衔、特授埔里社分府、署新竹县正堂方,为颁给印册谕知事。兹将裁汰通土年收租额,改归头目承收,造具开支裁缴各项数目清册发给。

计开:

新竹三保房里社

通土租榖项下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九百二十石内,除水冲佃抗四百二十二石六斗外,实收榖四百九十七石四斗。

新收:

一、收光绪十四年分租榖四百九十七石四斗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一百九十八石九斗六升外,实收榖二百九十八石四斗四升。

开除:

一、除头目辛金榖四十石。

一、除公馆费改作董事、头目杂费榖二十四石。

一、除管事改作董事辛金榖二十石。

一、除义塾榖三十石。

一、除社众按丁给发口粮榖五十石。

一、除清明及走奠除租榖一十石。

一、除七月中元十月酹神榖二十石。

一、除春秋祭献列恩宪征战屯勇祀典榖一十六石。

一、除上元中秋各节及神福榖一十石。

共除榖二百十六石。

前各件查原册开支榖数,本应照给,今定章除贴小租户四成完粮外,不发开销,是以酌减,理合登明。

实在:

一、裁款年应缴县禀拨公用榖三十六石。

一、应存榖三十六石四斗四升。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付还上年包办之人收作原本,现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户房契销册■〈物上心下〉银一十六元。

一、竹县牛兔■〈物上心下〉银二元。

一、粮差辛工银一十五元。

一、鹿厅、竹县对社差费榖一十二元。

前三件均应裁删,理合登明。

一、竹县完缴正供八十八元五角二瓣四尖。

前件本应开支之款,今因清丈定章,改归小租户完纳,是以仿照议裁,理合登明。

(九三)

陈宗藩呈抄送阅

雷朗社造送:光绪十四年份,征收口粮租榖,除用款数目逐一开具四柱清册式,谨将某社应收通土口粮租榖,并应支应减应裁各项用款数目,逐一开具四柱清册,呈送察核。

计开:

雷朗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一千一百七十六石四斗三升。

又应收社课银三十四两零二分。

又单尾银四元。

新收:

一、收光绪十四年份租榖一千一百七十六石四斗三升,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四百七十石五斗七升二合外,实收榖七百零五石八斗五升八合。

又收社课银三十四两零二分,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银一十三两六钱一分外,实收银二十两零四钱一分,一四折番银二十八元五角七瓣四尖。

又收单尾银四元。

共收银三十二元五角七瓣四尖,折榖三十二石五斗七升四合,计共实榖七百三十八石四斗三升二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陈正春辛金榖六十石。

一、除永丰庄管事收租辛金榖三十六石。

一、除内埔庄管事收租辛金榖二十四石。

前三件查原册共开支榖一百石,殊属浮多,相应核减,准支榖如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屯丁二十二名,每名口粮榖九石四斗,共榖二百零六石八斗。

前件查原册每名开支榖九石四斗,共榖二百零六石八斗。

一、除番丁一十五名,共给功恩榖一百五十石。

一、除永丰庄租赶工食榖一十石。

一、除内埔庄租赶工食榖一十石。

一、除永丰、内埔、枋寮三处正、七、八、十等月六次神福祭费榖二十石。

一、除杂项费用榖三十石。

一、除学海书院膏伙榖一百二十石。

一、除生员陈宗藩育才榖三十石。

共除榖七百一十六石八斗。

实在:

共存榖二十一石六斗三升二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二十一石六斗三升二合,付送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遇鹿厅点卯费银九十八元。

一、鹿厅点卯费银一十二元。

一、遇永丰庄清醮应当斗、灯首该银六十元。

一、鹿厅差费银六十四元。

一、淡县年贴牛免银四元。

一、淡县差费银三十元。

一、生员陈宗藩经理社中各项祭祀榖四十石。

前七件均应裁删,理合登明。

一、淡县年完番丁榖一十六石。

前件向系应支之款,今因清丈改章,应完钱粮改归小租户完纳,是以议裁,理合登明。光绪十四年月日册。

第三节番人给垦字

(一)

立契卖园马芝遴社番打刘猫示,有自开垦园埔一片,坐址社东,土名眉屯,四至园岸为界。因乏银使用,托中引就吴宅出头前来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愿出银二两,每年带纳租粟五石,年冬丰稔,不敢拖欠升合;如亢旱杂种无收,愿赛租粟,不敢言及其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园底随付吴宅掌管耕种,任耕田作园,猫示不敢阻执。并无别社番交加争竞等情;如有,系猫示自理,不干银主之事。诚恐日后倘众社番或将草地典贌汉人,园底永为己业,租粟交纳汉人,与猫示无干。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立卖契为照。

即日收过园底银完讫,再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320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