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日。

业主。

为中人并代笔

立山批字有明

(五○)

立给招垦字人里族社番土目珍凛益,有承祖遗下山埔林地一所,座贯土名四份内,东至隔仔,西至山脚,南至坑尾,北至候吉;四至界址明白为界。今因公项无资,托中引就与潘果候出首承垦,时收起山底银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山林地付果候去任从开垦成田,永远为业,不敢阻挡。三年以后,历年约纳口粮租粟一石,拆银一大员正。保此山林地系承祖遗下物业,与别番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不明,益自己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日后不敢异言生端等情。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给招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完足,再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288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