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九) 立山批字有明,承祖父遗下社后坑林内一处,东至小坑为界,西至小坑尾合口石壁为界,南至□□为界,北至钟宅隔界;四至面踏分明。时佃人詹头、詹郎同前来而给,备出山批银七两六钱正,两相交收足讫;其山埔林即付佃人前来开垦成田,永远为乐,配纳口粮二钱正。此系业无重批不明等情。此系两相喜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山批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山批字佛银七两六钱正完足,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