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十五年四月日。

依口代笔萧敬

茅格

明积

土目

妈六

阿四老

立招佃批通事该且

佃批内永祥份下,抽出埔园一甲五分,卖干黄绍龙出首承买,带隘口租粟四石五斗正,日后不得异言,立批是实。三十七年十二月批明:厝地三分,抽出罗运祥、罗德麟永为己业。

(一八)

立招佃单麻薯旧社地主垦户大由仁,承祖遗授本社草地一所,业经奉例呈请淡分宪杨勘丈通报,蒙准招佃开垦。今招得汉人刘盛先即备埔底银三十七员半,前来承垦犁份半张,丈明四至,除埔五分以为屋场、禾坪、菜园外,每张犁份扣实地二甲五分;其丈篙以鲁班尺一丈五尺为准。限辛巳年起租,初年每张犁份供租五石,次年十石,三年一十五石定例。斗照鹿港满斗为则,租要风干洁净,在庄交收。每张犁份贴纳车工银六钱七分五厘;若垦成水田,每张犁份供租四十石,车工照水田例贴加,其筑陂凿圳工费主四佃六津出。筑圳大水汴垦户办理,各小水汴耕佃自备。若文、武官公事到庄,垦户策应;庄中庶务,各佃自当。自招之后,埔交垦耕为业,永供额租。佃要将业出退,亦任查明诚实之人承退供租,但不得越界抽藤吊鹿,窝匪奸盗,赌博行凶,私宰拖租等项;如有违犯,听垦户会同庄佃鸣逐出庄;再有越界抽藤吊鹿,致有不测,不干垦户之事。务宜遵守理法,安居乐业,共享升平之福,深相幸矣!立招佃单付执永照。

即日批明:每年租粟限早季完纳清楚,批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262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