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出示。

第二节番社给垦字

(一)

立合约人大武郡社土官孩湾,有坔港草地一所,南从坔港横车路,北至苦苓脚横车路止,东至熟园岸,西至溪上;四至明白。因无鹿可捕,课饷无归,于康熙五十八年,招得丁文募佃前去开垦,议约每年贴课饷粟六十五石。但无水源灌溉,不能成田,兹丁作周欲出工本开筑水圳,作成水田,今当乡保通事公议,雍正元年起,至雍正四年止,每年内加贴粟四十五石,总原额共一百一十石斗正,系旧斗,番人到庄车运,永远定例,日后不得听人唆使生端等情。倘佃人有负短少租粟以及为非等项,系丁作周之事,不干番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并无迫勒,日后不敢异言;今欲有凭,立合约为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246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