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四年岁次(戊寅)十月日。

理事人陈乃璧

陈为登

为中人

陈阿煨

代笔人陈若星

知见人陈晴川

为中人陈浩然

立退典大租田契字人陈荣德

(一○)

同立转典大租契字人二林上堡万兴庄陈切、陈约、陈宙等兄弟三人,承祖父自己置大租,每年记收过陈任观园在湖厝庄东畔园一段,坵声不等,每年应纳大租银一元七角五点正;又收过陈欉观园在本庄土城边,又连湖厝庄东畔园一段,每年应纳大租银五元七角五点正;又收过陈猪观园在湖厝庄后壁一段,每年应纳大租银五角正。兄弟三人相议,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庄陈看观出首承典,三面言议时值价银四十五元,库平二十八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每年大租银收抵利息,不敢阻挡。其大租面限五年,若是至期取赎,限至十月为满,听切、约、宙等兄弟备契面银一齐取赎,银主不得刁难;如是无银取赎,依旧听银主收租抵利,不敢阻挡。其大租系是切、约、宙等有承祖父自己置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亦无拖欠正供,亦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系是切、约、宙等兄弟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转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十五元,库平二十八两正。

一、再批明:上手大契带连别业,再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227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