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笔人王启明
立给出垦字人张清景
(一○二)
立贌永耕字人林合,今有埔社昭忠祠田一段,址在圭仔头庄,共田五甲,四至界址俱至石钉为界。今向昭忠祠承贌永耕,当日三面言定,自辛卯年起,每年认纳粗榖七十五石,永远耕作,照数定纳,其田合自耕,或别贌,不得刁难。此系仁义交关,各无迫勒,口恐无凭,立出贌永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辛卯)十七年九月日。
立贌永耕字人林合
(一○三)
立出分管归管业契字人垦首邱干山,缘因光绪十六年给二月间,向得抚垦局给出垦谕,招佃垦辟尖笔山一带。今兹大窝第十段埔业,东至下伯公龙屋角竹头插落坜直透给水为界,西至伯公脚下大路为界,南至灰窖泉水流出坜底为界,北至伯公龙分水为界;四界内经众面踏分明,归与刘国昌掌管。其界内之业,当众言定,立出分管。自立分管以后,永远为业,每年应纳垦首早榖一硕五斗正,递年至六月,付干山支收粮清。即日国昌备出佛银五大员正,交干山亲收足讫;其分管字及四内界址,交国昌前去掌管,即速辟开成田,供租纳课,永为己业。自分归管以后,价值万金,干山及股内人等不得另生异端,各无反悔。此系业佃相交,恐口难凭,所以立出分管归管业契一纸为照。
即日批明:抚垦局所给垦谕,当众归邱干山收执;日后倘有要用,取出付用,不得隐匿,照。
再批明:后日报丈升科经费及纳钱粮等情,系因昌之事,不干垦首之事。
又批明:此第十段之业,原带本山泉圳允足,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