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八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宗弟建利

立给垦契人业主陈政和

(八六)

同立开垦字人业户张振万、户丁张金奠,有承祖父遗下埔地一处,址在顶圆林庄内,东至路为界,西至李家竹脚为界,南至大路为界,北至竹外水圳为界;四至界址明白。惟奠不能自耕,愿将此地出垦,时托中引就向与刘万恶官给出垦价银二十六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字两交足讫;其埔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刘万恶官承去开耕成田,永远掌管。经配坡水通流灌溉,逐年应纳业主大租榖一石七斗正,务作早季清完,不得湿冇短纳,日后子孙永不敢异言滋事。保此埔地系奠应得之额,与别房人等无干;如有来历交加不明为碍,乃奠出首一力抵挡,不干承垦人之事。此系仁义交关,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开垦字一纸,付执存照。

大清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姚清荼

为中人

李庆间

场见人张有亮

立出垦字人张金奠

(八七)

立给永耕开垦字人吴扬华,情因上年自置有水田山场荒埔一处,坐落土名芎蕉坑社仔背北片状元窝口,四至界址原载在买契内详明。今因山场荒埔自己无力开辟,乏银应用,将此契内抽出一段山场荒埔,东至插崀刘家毗连为界,西至小坑为界,南至小坑为界,北至龙背小坜透下山圳出口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带坑坡泉源圳水灌荫充足,历年应纳大租粟一石正,兹托中引就于张阿文出首承接,永耕开垦。当日同中三面言定,即日立契,文备出永耕垦底银十大元正,经中交于华亲收足讫;即同踏明界址,交于文自备工本开筑成田,架造房屋,栽种风围、竹木,子孙永为己业,日后价值千金,华子孙人等永不敢找赎等情。保此业系华自置之物业,并无包卖他人为碍;倘有上手来历不明等弊,系垦主出首一力抵挡,不干接垦永耕人之事。此系仁义交关,二比欢愿。恐口无凭,立出永耕开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华实收到字内永耕垦底佛银十大元正足批,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104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