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四年十一月日。

业主吴□□

知见人李思省

为中人张子仰

给垦字人业主吴□□

代笔张子仰

(六九)

立给垦批字海山庄业主张,兹本衙庄界内,座在横坑庄,从前未曾批给与人,兹有庄佃陈缘到馆,自称此山从前混承他人,向来未经配纳大租,自行请配。即日踏明界址,东自山顶小沟为界,西至陈岁山为界,南至简家山分水为界,北至陈岁山为界,四至界址分明,给付该佃陈缘掌管为业,每年配纳大租粟六斗正,至期到馆交纳,取出完单为照。自给之后,该佃务须照界掌管,不得越侵过界。听其盖屋居住,耕种度食,亦不得窝藏匪类,为非作歹,致生事端;如有此情,听业主革逐出庄,不得异言。倘欲别图转手他人,任从其便。今欲有凭,合立垦批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收过盘议银完足,再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89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