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庆二年十一月日。

给佃批业主骜西堂林管事吴松英

(四六)

立给垦批大溪墘业主潘子王、林文材本宅有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大溪墘茄冬坑,东至埤尾龚沟堀为界,西至郭家毗连为界,南至罗家厝后车路为界,北至岭顶车路为界,四至界址分明。招得佃人罗法建前来开垦,给付与建自备工本,前去开埤筑圳,垦辟成田,逐年所有栽种五谷杂子,照依庄例一九五抽的,租榖佃人车运到本馆交纳,给付完单执照,不得湿冇抵塞,短少升合。凡早季所有收成五谷杂子,未经抽的,不得盗运私粜,匿短大租;如有此情,系查出立即驱逐外境,另招别佃。倘草地有上手来历不明交加等情,系业主一力抵挡,不关佃人之事。立事之后,该佃人随到彼处,赶紧垦成征租,不得延搪未垦;若佃人垦成田园,将来佃人抑欲别创,退业下手,务必同承接之人到本馆认佃顶耕,不得私相授受,妄退匪人,亦不得开场聚赌,窝藏匪类各等情。今欲有凭,立给垦批一纸,付为存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69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