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四年三月日给。

垦单字业主萧□□

(九)

立给佃批南崁虎茅庄业主周添福,有前年明买番地一所,土名虎茅庄,经请垦报课在案。今有佃人叶廷,就于本庄界内虎茅庄认耕犁份二张,每张以五甲为准,不得多占埔地,抛荒误课。开筑圳水佃人,自出工力开水耕种,年所收稻谷及麻豆杂子,首年、次年照例一九五抽,每百石业主得一十五石,佃人得八十五石;至第三年开成水田,照例丈量,每甲约纳租榖八石满斗,虽年丰不得加增,或岁歉亦不得短少。务备干净好榖,听业主煽鼓,约车至船头交卸;如有短欠租榖,将田底听业主变卖抵租。若租榖拖欠,日后佃人欲将田底别售他人,务须向业主言明,另换佃批顶耕,不得私相授受,合给批付照。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 第 34 / 75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