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立恳章人合义号

炉主○○号欠五百元;○○号欠二百元;○○号欠一百元;○○号欠一百元;○○号欠六十元;○○号欠四十元。

第十收折完账盖印簿

宣统元年旧历己酉二月立折账簿,同立账项收折完账盖印簿。但因泉泰号生理不就,无力维持,进退为难,莫奈,恳向与行郊众债主等公同相议账项。今债主等体念泉泰号生理交关之情,是以众债主等喜悦降心相从,愿收所在账项以五折领收完济账项清楚。所有债主账项无论多寡,应照五折领收完账,抹消债项。此系众债主等喜悦,日后不得争较长短,亦不得再行取讨。此系照簿所行盖印为准,其折限至宣统元年旧历己酉四月终备还清楚,不得拖欠。如领收折项之期,债主要领收证在簿。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账项收折完账盖印簿,付执为照。

振源号在二百元五折金一百元;

美隆号在一百五十六元五折金七十八元;

泰源号在一百四十二元五角五折金七十一元二角五分;

(以下略之)

领收证:

一、金四十六元,五折实收金二十三圆也。

右正领收候也。

台湾私法商事编 · 第 111 / 11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