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年正月

立退股生理人黄火元

一、批明:甲午年正月初三日结算,尚存在本银一.二三一四九三(千元),另有得利银六.九一○六(十元),合共有银一.三○○五九九(千元)。除黄火元记抽出一股额银一.五三(百元)以外,尚剩有本银一.一四七五九九(千元),系作七五股算额,每股应额在本银一.五三(百元)正。

第十五退股字

同立退股字人康苏氏,有承先夫宽裕记在彰化北门外新中街仔合伙米铺生理,开张协顺号,在本银四百大圆,并自然在本银一百大圆;合共五百大圆。历年得利银开支清楚。今因甲午年二月间乏银费用,愿将此在本银五百大圆,得利银六百九十元八角六点五厘,本利一尽抽出清楚,明白算完。其店内所有现存银钱、米谷、家器、田契卷、账项、船只,尽归协顺号掌管。日后生理再振作或多得利,不干苏氏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不敢异言生端滋事,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同立退股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亲收过退股字内在本得利银一千一百九十九元八角陆点五厘正完足。再照。

台湾私法商事编 · 第 78 / 11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