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契约书人洪寿山、吴克明、苏丞如、吴必源
杨大元、韩炳干、赖如松
第九合股字
盖闻:管、鲍高风,千秋盛事;雷、陈雅契,万古美谈。兹我同人,慕管、鲍之高风,追雷、陈之雅契。窃思利无独专,集群福乃膺多福;财为共物,合众财乃获大利。爰是公同妥议,共出资本合谋砂糖什谷生理。其营业商号,命曰裕顺;盖取宽裕有余,顺时得利也。所有股份氏名及条约胪列于左:
一、王昌记六股,在资本七三银六百圆也。
一、林筱蓉同同同
一、张佃南同同同
一、郑云忠二股,同二百圆也。
右计二十股,共出资本银二千圆,均备交当事者郑云忠支去,振作裕顺生理也。
第一条议:将资本银二千圆交郑云忠,振作裕顺生理,后日生理得失,均股均摊,总关造化,各无异言。
第二条店内要用诸伙,概由当事人因材而荐,各股主均不得徇私袒庇;倘伙伴有弊者,由当事人裁出,各股主不得逗留。
第三条执账者不得执银,执银者不得执账;各司其职,不相参差。
第四条执银之人,宜由股主保家签举,倘银项被执者滥费不符,保举人当出赔偿。
第五条买卖及各诸事,均归当事人主裁,务宜尽心办理,以图获利,不得滥费多开。
第六条各伙薪金逐月按给,不得多侵。
第七条诸股主除存本而外,尚有余项存于公司者,即照左开之利子发给,以践新约。
第八条本公司之银项出入利息,概有勘定:如在入每百元每月利子一元六角;借出每百元每月三元。此条系公司议定,以期商业之振兴也。
第九条诸股概为协理人,如公司有所事,当出安排,以期商业日进。
第十条当事人不得作私商,以为倡率诸伙,兹以杜弊窦也。
第十一条诸股主若有货卖公司,欲将货项存公司生息者,则自交货之日,半个月起利。
第十二条账务每年定十月终为届,务须结算,册子分缴于各股主。
第十三条如公司结算有获利者,即将获利之额抽出二份,以为当事者慰劳。余八份,始作二十股均分。
第十四条如契约未及周详细载者,即临时议定添入。
右契约计十四条,系公司妥议,各不得违背。爰是一样作成四通,各执一通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