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八年一月四日旧历十一月二十六日

立约字人黄殷经、罗文旺、黄加记、蔡国琳

代书人蔡子翔

第七合股字

同立在本开张元会境街集源号质屋股份契约字人,黄东记、黄勤记、黄嘉记、黄从记、黄盈记、黄成记、黄兰记、黄宾记、黄履记、黄春记、黄武记。窃闻:上古诺金石,不必约而志相同;后世各具心肠,必待约而言乃践,此立约所由来也。我集源质屋,迄今百有余载矣!迩来抽股日众,资本日少,以致每年得利仅抵福食薪金,而营业等费尚有不敷。乃于本年一月间,邀诸股重立股份,再定章程,所贵在和,不让鲍卿专美;生财有道,独与吕氏媲休。凡我在股诸人,通计在本七三银六千圆,每千圆应得一份,共以六份为准;同力合作,得利均分。自今而后,不必读致富之书,利可获乎十倍;不必观理财之政,业可永以百年;所谓安如盘石,固若苞桑,胥是道也。谨立在本股份字一样十一纸,各股各执一纸为照。

计开诸股主在本银数列左…

黄东记应得:一分,实在本七三银,一千圆。

黄兰记同五厘同五百元

黄履记同同同同

黄从记同同同同

黄春记同二厘五毫同二百五十圆

黄武记同同同同

黄盈记同一分同一千圆

黄勤记同五厘同五百圆

黄嘉记同同同同

黄宾记同同同同

黄成记同同同同

计十一股,共得六分,实在本七三银六千圆。

黄勤记黄兰记黄宾记黄东记黄嘉记黄盈记黄履记

黄成记黄春记黄武记

台湾私法商事编 · 第 44 / 11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