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五年八月十三日旧历己亥年七初九日公议定约

光绪二十五年已亥旧历二月十五日,住大铳街黄泉春,借过香铺芳义和公七三银一百大元二角五尖,每年限至二月十三日,愿贴利息七三银二十四元,敬仙祖妈千秋,记在簿为凭。

玉吉司

蔡馥馨在银黄泉春,另借利息七三银十二元。

陈震明

台湾私法商事编 · 第 7 / 11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