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公同立约

第三缘簿

台南芳义和公订章程,列明于左,存据:

一、定:众司阜各人在本店做工者,账项不直,听其阻挡,不可故违。

一、定:司阜不住本店,账项未楚,亦不可准倩。俟其清楚,准倩。

一、定:司阜年终至元月初四日开工止,若无侵辛金,准其自由。

一、定:要倩司阜,先问旧头家。若有账项清白,听其准倩。

一、定:司仔出司者,与司阜不直,擅出自住别号,不可准倩。

一、定:证人为凭,此据。故违条规者,公订议罚:汉席二筵、官音一台。

台湾私法商事编 · 第 6 / 11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