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四十四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三石一斗五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七石一斗二升八合。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一百四十八石一斗零三合四抄。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三石一斗一升二合。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年起科粟四十七石三斗二升八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四十九石九斗二升。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七升零四勺。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四年起科粟八十五石九斗七升。

重修福建台湾府志 · 第 48 / 6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