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六年,新垦田园九百九十六甲一分四厘二毫四丝四忽一微;田六甲八分四厘一毫(俱下则),园九百八十九甲三分一毫四丝四忽一微(俱下则)。
雍正七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甲六分五厘四毫二忽六微;田四甲零三厘五毫八丝五忽六微(俱中则),园二百三甲六分一厘八毫一丝七忽(俱下则)。
雍正八年,奉文首报升科新垦田园共一千五百四十六甲五分八厘二毫七丝八忽;田二百二十四甲五分四厘一毫四丝三忽三微(俱下则),园一千三百二十二甲四厘一毫三丝四忽七微(俱下则)。又,雍正八年,新垦下则园三十甲七分六厘七毫二丝三微。又,雍正八年,新垦下则园一十四甲六分。又,雍正八年,奉文升科新垦下则园三十一甲三分二厘。
雍正九年,奉文以台湾县拨归凤邑新、旧垦田园七十八甲三分一厘二毫三丝九忽;田二十三甲三分一厘四毫二丝一忽(内中则三甲六分六厘五毫三丝二忽、下则一十九甲六分四厘八毫八丝九忽),园四十三甲七分九厘八毫一丝八忽(俱下则)。〔又〕,新垦下则园一十一甲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