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五十五年,新垦园一百零二甲六分二厘(俱下则)。

康熙五十六年,新垦田园一百二十九甲二分三厘;田四十二甲九分(俱下则),园八十六甲三分三厘(俱下则)。

重修福建台湾府志 · 第 10 / 6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