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谕内阁曰明春南巡江浙所过直山东及江浙等省地方其应办差务原不过就属员中酌量派委非各属各员皆有承办之责即出人员于要民事自可先期赶办俾案牍速清方为急公之道乃闻向来有司故习率以差务展限为词所有民间词讼等案任意稽延不为尅期完结岂朕察吏安民本意着传谕各该督抚等即行转饬所属凡应理事件毋论派委不及者固不得因循推诿即派出人员其应办

之事亦当乘此封印前后加料理倘有借名迟滞以易结之案迁延贻悮必待差竣办理者即应力破情面加之创惩使小民不致覊留拖累以副封疆表率之任朕于该督抚等有厚望焉

钦定南巡盛典 · 第 68 / 50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