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四年乙巳二月癸酉

上谕刑部向来流徙人犯定例有止应将夲身流徙者有应并将妻子流徙者后因夫妻不应拆离故凢应流徙人犯将伊妻子一并发遣原欲令其夫妻不致拆离一同完聚其妻子夲系无罪如夲犯已死仍将妻子遣未合以后除反叛重案内应连坐者仍照前防定例遵行外其余凡犯贜等罪应流徙人犯如夲犯已死妻子俱免流徙尔部即遵谕行

圣祖仁皇帝圣训 · 第 274 / 55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