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十年闰三月初八日给贴晓谕。

即日同公交过坡地及田契、契银元两相交清,批照。

一、批明:草皮涂及圳路涵头,任从十股修筑取掘,不敢阻挡,批照。

一、批明:内林庄牛只损坏坡身,明投尊长,各宜约束,不得生端,批照。

再批明:牛埔有泉任十股取源筑水,不得阻挡,批照。

第二五悔过字

同立悔过字人打猫社通事潘光明、土目扶乃等,因党率番二十余人,冒认误垦虎尾寮坡粮圳下溪埔。此系六庄十一股户留下以为牧场,乃等往垦,被十一股牧牛人等阻止,将锄头、杂物取去。光明、扶乃等细查此粮圳下牧场溪埔,自涂库庄北势头冢埔起,至虎尾寮粮坡头止,俱系十一股户人等买田开圳、改溪保固圳路之额,经逐年完纳火烧庄自征租粟一十五石四斗四升。兹光明、扶乃等自知误垦,殊属不法,垦托王成勋、赖番理处,光明等甘愿立悔过字送与十一股户等执照,收回锄头、杂物,日后永不敢生端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悔过字一纸,送执存照,行。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1107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