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八日给县行。

第一七执照

福建台湾噶玛兰抚民理番粮捕海防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翟,为给照事。案据罗东庄佃户庄永泰等,认垦该庄门口充公地段六甲,经批准填给丈单,付该户等垦辟,限年报丈在案。现已届限,饬差书差大量去后,兹据该经书禀缴丈册一本前来,除批示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罗东南门口充公佃户庄永泰,即便遵照后开四至甲份,管田掌业。每甲年纳公租谷八石,依照折征余租之式,每石折纳番银一元,务于开征期限赴柜交纳,截给完串,毋得藉照越界侵占以及抗缺公租,致干查究,各宜凛遵,毋违,须照。

计开:

罗东南门口佃户庄永泰田一段,二分一厘九毛九丝七忽,东至马鞍并阿里史田,西至简光成田,南至自田,北至阿里史。又厝地一分零一丝九忽,东至张禀田,西至苏森阳厝地,南至马鞍,北至水沟。

右给佃户庄永泰准此。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982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