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立税佃合约字人业主复源号
佃户怡记行
第二八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林银瓯,今有同治元年间承母手置楼房一座,坐址凤山县大竹里旗后庄汛防衙门口边地方。其楼屋东至陈家,西至潘家,南至汛防厅衙门口,北至潘家,四至明白为界。自愿永远归士典,当日收足永远租给布国人火租银三百五十元;其楼屋内所有,听凭布人撤改,随便起盖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之后,租主自应不纳税,瓯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楼屋系瓯承母手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等无干;唯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瓯应出头承当,与布人毫无干涉。至该业钱粮每年应纳若干,既属永远租给布人,自应归在布人搬户完纳,以见划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并缴上手老契一纸,统付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银三百五十元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