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刘子玉

在场知见人杨有佳

立招税字人陈拔卿

第二一之二转税厝字

立转税厝字人刘成,在水陆行当买办,有向陈拔记租瓦屋一座,计房十一间,门窗、户扇、内外砖石俱备。厝前带园地,透港边墘为界。每年议定厝税银四百大元正,议明税银年头交纳。因欲重起盖乏项,故转税本行头家出税起盖楼屋,以及历年厝税银系水陆行头家纳交与陈拔记收,与成无干;倘内旧屋有坏欲修整着,向陈拔记言明,不能擅自修理,扣抵税银。其条约概在陈拔记字纸批明,今欲有凭,故立转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带陈拔记字税厝约字一纸,再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952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