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元年三月二十三日盖印。

中友高德耀

吴汶水、许溪水

在见叶占鳌

代书地保

立永远租给约据叶铺

第一一之二永远租约据字

立永远租约据字人吴应宜、吴永顺、吴成立等,有承祖父遗地一所,址在淡水县辖沪尾炮台埔地方,今因别用,愿披出一块出租,其地非四方之式,特画一图列后。其丈尺界址,量明载在下首地图之内,四至明白为界。托中将此地永远租与英商格勤士地、阿施征为业,三面议定价银七百六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足;随对界址踏明,交与租主前去掌管,任凭改造别业,抑或转租他人,悉从其便。自此永远租给之后,租主自应永不纳租,顺等亦不敢别生枝节。保此埔地系顺等自己之业,与别人无干,亦无重张典当以及来历不明等弊;嗣后设使有人争执言说,则顺等应即出头承当,与租主毫无干涉。至该山埔地应纳钱粮课税,约明业主自理,合并声明。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字一式三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即日同中收过契内洋银七百六十大元足,再照。

一、批明:此段地内所有栽种已成树木,毋庸砍伐,租主格外愿贴二十元,当日一并收讫。其余草房七间,约明限于三个月一律迁徙,不敢延缓;倘有逾限未迁,均唯永顺是问,合再声明,存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942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