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七二垦田约字

同立垦田约字训主渖涵源、业主许光盛等。窃谓开疆拓土,宜资沟浍之功;辟地为阡,当藉水源之利。缘源备本雇工,自赤土窟白石溪开筑大圳,透出枋山庄引灌田亩。盛见其水源浩大,欲以埔地易水,爰是托中邀同圳主相议,愿将明买枋山庄何、张两家田业山埔全段踏出半段,东至大仑分水王家毗连界,西至坑底旧田界,南至顶上无尾仑透横路界,北至蔡家湖底田头横路界,四址同中踏明,立字分管,随将埔地半段交付涵记掌管,开辟成田,收租纳课,永为己业。圳主亦将圳水分付盛记永灌田亩,庶几因水利而共利之,指日成良田万顷,无使诸山荒而久荒也,终年收香稻千仓。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垦田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照。

即日同中光盛明踏埔地半段,交付涵记掌管,任从开辟成田,弗敢阻挠,声明,批照。

一、批明:涵记圳水付盛记灌■〈氵阴〉,自己田亩水尾仍归圳主收回,不得私漏,声明,批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905 / 1108 年